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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来源: 陈启刚 发表时间:2014-02-12 浏览量:8948

 

皖政办〔20133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艾滋病发病呈低流行态势。但目前我省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仍呈增长态势,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综合干预防治工作的难度不断增大,艾滋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和流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1.协调指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免费或优惠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努力消除社会歧视。(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卫生厅等配合)

2.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汽车、民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播放影视宣传资料。通过播放宣传片和印制宣传册,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红丝带健康行动”,积极引导支持社会组织投身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省卫生厅牵头,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省妇联、省红十字会等配合)

3.针对全省妇女特别是育龄妇女,开展艾滋病防治面对面宣传教育,向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省妇联牵头,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等配合)

4.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初中及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按规定落实课时,保证教学效果。(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5.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省司法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

6.进一步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管理,加强监测信息分析,及时掌握艾滋病、性病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省卫生厅负责)

7.加强对性乱、吸毒等高危人群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对被监管人员要开展例行艾滋病、结核病等检测,并完善后续服务管理;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利用。(省卫生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配合)

(三)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

8.强化对宾馆、娱乐服务等重点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女性易感染高危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和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分别负责)

9.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的可及性。(省卫生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配合)

10.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对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及时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分别负责)

11.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鼓励提倡性病、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及时有效提供健康指导服务和隐私保护,减少失访率。(省卫生厅负责)

(四)扩大治疗覆盖面。

12.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完善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13.加强定点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和性病防治机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水平。(省卫生厅负责)

(五)加强血液安全管理。

14.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积极应用推广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检测水平,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省卫生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等配合)

15.开展经常性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省卫生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红十字会等配合)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管理。

16.将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补助纳入省民生工程,医疗机构不得推诿病人,确保艾滋病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配合)

17.落实相关政策,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分别负责)

18.推动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省扶贫办牵头,省红十字会等配合)

二、进一步营造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

19.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省政府督查室负责)

20.各级艾滋病防治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二)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指导和支持。

21.加大对艾滋病重点地区防治工作的帮扶力度,项目经费向重点地区倾斜;强化技术支持,定期组织国家级、省级艾滋病防治专家针对重点地区开展巡诊、会诊。(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配合)

22.支持符合条件的艾滋病重点地区申报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积极开展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口帮扶活动。(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三)强化经费保障。

23.各级政府要遵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统筹安排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督查室配合)

24.足额保障艾滋病病人医疗救治经费,根据年度民生工程任务落实补助经费,保障项目实施。积极整合国际组织、国家和地方各级各类防治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加强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向社会组织购买防治服务。(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等配合)

(四)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25.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治等方面工作。(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等配合)

26.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同时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省卫生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配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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