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初中教育阶段英语课程标准中的教学评价比较研究
摘要:《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是对英语的课程标准,是中国大陆义务教育阶段英语课程标准,本文关注初中教育阶段,对比这两个课程标准中的目标,进而对两者的评价部分做出对比,主要是比较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本文旨在发现二者在教学评价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希望能为我国的课程改革带来一点新的思路。
关键词:英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教学评价、比较研究
Abstract:Both the Nice-year Compulsory Education English Curriculum Standards (2011) (CECS for short through this paper) and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CEFR for short through this paper) are curriculum standards for English which is a foreign language for Chinese students and a second language for European students. The former one is the curriculum standards for compulsory education while the latter is the the curriculum standards for 45 member states of European. Thus, it is valuable to compare the two curricula.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junior middle school education, compares the purposes of the two standards, and compares the part of evaluation, mainly form the points of the subjects of evaluation, the methods of evaluation, contents of evaluation and standards of evaluation. It aims to discover the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and give some new ideas of curriculum revolution in our company.
Key words: English curriculum standards, CECS, CEFR, teaching evaluation, comparative study
1 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为了响应教育领域的“基于标准的改革”或“标准运动”纷纷制定课程标准,或是修改原有的教学大纲(柯森 2004),其中我国和欧洲的表现备受瞩目。我国在2001年公布的《全日制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基础之上作了不少修改,于2011年颁布了《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该标准对英语学科在教学内容、教学实施建议和课程资源开发等方面作了指导。《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以下简称《欧洲框架》)是由欧洲委员会在2001年出版的,主要目的是指导其45个成员国的外语教育。这一文件虽然没有指明是哪一种特定外语的标准,但因为英语是欧洲公民公认的最重要的外语,因此,《欧洲框架》几乎可以看作是英语课程标准。(欧阳凤枝 2012)
笔者在中国知网以“课程标准比较”和“英语”为关键词,搜索2017年10月以前的相关文献,仅仅检索到35个模糊匹配结果,其中仅15个精确匹配结果。在15篇论文中,仅有一篇《国际基础阶段英语课程标准比较研究》涉及了基础阶段中国和欧美课程标准的比较研究,该文对欧洲、美国、日本、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六部英语课程(学习)标准进行比较,从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公共性等方面对标准的文本质量进行分析(张建琴 等 2010)。由此可见,将《国家标准》和《欧洲框架》课程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的比较少,这就为笔者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我国和欧洲的英语课程标准颁布和实施的时间相近,关于二者的比较研究并不多,因此本文将对两个英语课程标准的教学评价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内在的课程理念和评价理念,旨在发现相同点和不同点,希望能为我国的课程改革带来一点新的思路。
2 课程标准的目标
2.1 《国家标准》的目标
义务教育阶段英语课程的总目标是:通过英语学习使学生形成初步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促进心智发展,提高综合人文素养。综合语言运用能力的形成建立在语言技能、语言知识、情感态度、学习策略和文化意识等方面整体发展的基础之上。《国家标准》明确指出,英语课程具有五个分目标,这五个目标既体现了英语学习的工具型,也体现了其人文性;既有利于学生发展语言运用能力,又有利于学生发展思维能力。
2.2 《欧洲框架》的目标
《欧洲框架》注重培养学习者的通用能力和交际语言能力。通用能力包括陈述性知识、技能和应变、“生存”能力,以及学习能力,而交际语言能力则“包括语言能力、社会语言能力、语用能力。每个组成部分又由知识、技能、应变构成”。语言教学的目标应当基于学习者和社会的需要,应当基于能够满足学习者需要的活动和过程,应当基于学习者能力和需要培养的策略。不仅如此,《欧洲框架》认为语言学习应当打破世界的范畴,培养学习者多语言的能力和多文化的能力。
可见,《欧洲框架》是“以行动为导向”(Little 2007),学习者学习第二语言的时候,学习目的不仅仅是学习知识,还有培养能力,但是这并不意味这学习者原有母语能力和母语文化能力的丧失。学习者通过第二语言的学习使原有语言能力发生变化,增进跨文化意识,增强交际能力和技能,发展个性,提高语言学习和接受新文化的能力。(王添淼 2012)
3 教学评价比较
评价是课程里非常重要的组成成分,这里的评价主要是对教学的评价,涉及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本文主要从以上几个角度对课程标准的评价进行比较。
3.1 评价主体
从评价主体来看,《国家标准》要求英语课程的评价要尽可能做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以往教师处于评价的主体地位之上,教师评价在评价中起到核心作用。但是教师和学生不应当处于对立的关系,教师不应该是唯一的评价主体。如果教师是唯一的评价主体,那么会压抑学生自我评价的主体性,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自我反思,同时容易造成教师权威,这与目前我国教育改革素质教育的理念向左。学生既然是学习的主体,也应当是评价的主体。发挥学生评价的主体地位,意味着关注学生的主体性,关注学生的反思性,以人为本。不仅如此,同学、学生家长也可以作为评价的主体,积极参与对学生学习的评价。这样多元化的评价主体能够让多方参与,多方面发现学生的优缺点,有利于学生的可持续和全面发展。
从评价主体来看,《欧洲框架》的评价主体也包括学生和教师,即学习者自我评价和教师课堂评价。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是中欧两个标准的共同点。但是不同于《国家标准》的笼统阐述,《欧洲框架》做到了把学习者自我评价落实到具体的评价标准。学习者在自我评价之前,他们受过适当的培训,能够根据等级表格对自己的每一项能力打分,能力指标明确而清楚。严谨的自我评价可以等同于课堂评价或测试,等同于教师进行的评价或测试。欧洲理事会推荐使用《欧洲个性化语言学习档案》(以下简称《档案》)。这份《档案》将如实记录学习者在获得语言多元能力的进程中学习各种语言的经历及其成绩,旨在鼓励学习者对所学的每一门语言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记录归档。可见,《欧洲框架》重视学习者自我评价的能力,关注学习者进步的过程,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外语学习的兴趣。
《国家标准》和《欧洲框架》都注重学生和教师的评价。不同之处在于,《国家标准》的评价标准不够清晰,较为笼统;而《欧洲框架》有一份明确的量表辅助教师和学生评价,更具有可量化性和可操作性。
3.2 评价方法
从评价方法来看,《国家标准》要求英语课程评价方法要合理性和多样性。《国家标准》中提到两种评价的形式:一个是终结性评价,这种评价方式是在以往外语教学中最常使用的方式,是一个学习阶段结束后评价主体对学习者学习结果的评价,表现为期末考试或毕业学业考试等。终结性评价旨在检测学习者综合语言使用的能力,也可以进行甄别和选拔。另外一种是形成性评价,这种评价方式有利于监控和促进教与学的过程,是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评价,是为引导教学过程正确、完善地前进而对学生学习结果和教师教学效果采取的评价。主要目的不是选拔少数优秀学生,而是为了发现每个学生的潜质,强化改进学生的学习,并为教师提供反馈。形成性评价肯定学习中的学习行为和学习结果,学生可以参与对自己的评价,能够使其获得成就感,增强自信心,进而激励学习者。
与《国家标准》相同的是,《欧洲框架》也采用了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但不同的是,《欧洲框架》的评价类型更为广泛,更为多样化。欧洲理事会提出评价的类别有很多种,在“评价种类目录表”中提出了共计13对评价方式,包括知识/能力评价、横向/纵向评价、对语言掌握程度的评价/对语言能力的分级评价、平时测试/定期评价、形成性评价/终结性评价、直接评价/客观评价、按语言能力量表评价/按考查项目评价、印象评测/引导性评测、整体性评价/分析性评价、系列评价/分类评价,以及测试者评价/自我评价。在《欧洲框架》出台后,各种考试都参照该标准,是各种语言测试证书之间建立了联系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王建勤 2015)。《欧洲框架》兼有测量和评价尺度的功能。学习者不仅可以参照内容标准对自己的语言能力做出评价,而且可以为各种考试编制建立参照标准(王建勤 2015:218)。在这一点上《国家标准》就有所欠缺了,学习者要真正使用《国家标准》做到对自己的评价还有所困难,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量表以供参考,也难以根据《国家标准》评价自己在各类考试中的水平。
《国家标准》和《欧洲框架》都采用终结性和形成性评价,都重视在学习过程中评价学生的学习。但是《欧洲框架》的评价方式更显多样化和可操作性,这一点是《国家标准》需要有所改进的。
3.3 评价内容
从评价内容来看,《国家标准》要求评价内容具有均衡性。《国家标准》规定了课程在语言技能、语言知识、情感态度、学习策略和文化意识五个方面要达到的目标。《国家标准》要求学生在者五个方面均衡发展,不顾此失彼,因此,评价的内容就是从这五个方面来入手。不能仅仅关注学生的语言知识,脱离语言的实际应用;不能仅仅关注学生的语言知识,关注学生的终结性评价,尤其是在考试中表现如何,也要评价学生在语言技能、情感态度、学习策略和文化意识等方面的表现。简而言之,为了让学生全面发展,教师要从多个角度去评价学生,仅仅关注学业成绩的评价是行不通的。
与《国家标准》相同的是,《欧洲框架》关注学生的语言技能、语言知识、文化意识,但是没有考虑到情感态度与学习策略方面的评价。《欧洲框架》非常关注评价语言学习者的能力,这个能力包括综合能力和语言交际能力。在综合能力中,学习能力、发现能力是《国家标准》并未涉及到的;在语言交际能力中社会语言能力(如礼仪规则、大众智语等)和语用能力(如话语能力等)则是《国家标准》并未涉及到的。由此可知,《欧洲框架》的评价更关注语言的使用者和学习者能调动以往在生活经验中获取的一些能力去顺利完成交际情景所需的任务和言语活动。反过来,《欧洲框架》也希望通过评价,能促使学习者进行交际,并在长期的交际活动过程中,增强交际能力。
总之,《国家标准》和《欧洲框架》评价的内容都比较全面,不仅考虑到语言本身,还考虑到文化意识。但是《国家标准》缺少了《欧洲框架》对学习者交际能力的评价,语言学习显得局限于课堂之中,没有走出课堂,走向社会中的实际交际。在语言交际能力这一点上,《欧洲框架》做得更好,它重视评价学习的综合知识和语言交际能力,但是对于策略和情感态度的评价有所欠缺。
3.4 评价标准
《国家标准》和《欧洲框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二者评价标准。《国家标准》对学习者的综合行为表现有分级目标,在各个级别上对学习者语言技能、语言知识、情感态度等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欧洲框架》也对学习者的能力进行了细致的等级划分。较之《国家标准》来说,《欧洲框架》对学习者综合语言能力的评价有一个明确的指标体系,如利用考查项目表、能力量表、类别平行量表,做到了对每一个目标有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评价标准。标准量化恰恰是《国家标准》所欠缺的。
4 小结
《国家标准》的理念在于“建立一个以学生发展为本、系统而持续渐进的英语课程体系”,从语言技能、语言知识、情感态度、学习策略和文化意识等五个方面来评价学生的学习,关注学生的全面和个性的发展,结合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不仅发挥教师的评价作用,还关注学生的自我评价,均衡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之间的关系。
《欧洲框架》的理念则是“以行动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评价主体涉及范围广、评价方法多样全面、内容多元、评价标准具体明确可操作。
《国家标准》和《欧洲框架》都关注学习者对语言的知识、技能的培养,以及对文化意识的培养;评价都注重发挥教师和学习者的评价作用,注重形成性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不同之处在于,《国家标准》关注到了学习者情感态度、学习策略的培养和评价。这是《欧洲框架》并未提及的。但是《欧洲框架》对学习者的交际能力非常关注,采用“共同语言能力量表”对学习者具体能力进行评估,较之《国家标准》而言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
虽然《欧洲标准》较《国家标准》在数据量化方面做得更好,但是笔者以为语言环境在欧洲学生学习英语过程汇总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英语在欧洲各国处于第二语言的地位,许多国家都将其作为官方语言,学习者处在一种沉浸式的环境之中。而国内则不同,英语学习者使用语言的情况大多在课堂之内,英语的学习环境与欧洲语言环境存在很大差异。英语的地位不一样,学生学习环境不一样,这也是《国家标准》要求相对较低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