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讯 一初中生在学校里玩“跳马”游戏,一同学突然伸手吓唬他,导致他脚被绊住而摔伤。为了索赔,伤者将同学、学校一并告到法院。昨日,市一中院透露,该案经该院二审认定,学校因为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在侵权行为发生过程中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吓唬者”被判赔偿近8万元。 学生“跳马”摔伤致残 15岁的江天在我市某中学读初中。 2011年6月上旬的一天,他趁课间休息,在教室里玩“跳马”游戏,他第二次跳起时,同学王彬突然伸手吓唬他。然而,王彬不慎将江天的脚绊住,导致江天双手撑地,一手受伤。后经医生诊断,江天右手尺桡骨骨折,共花了医药费用等4万余元。 为了索赔,江天将王彬和学校告到法院。案件审理中,经司法鉴定,江天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庭审时,校方称,学校时刻注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非常注重家校配合,还与家长签订了“家校安全公约”等。此外,校方每周还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登记。事发时有多名同学劝阻,可江天不听。事故发生后,学校将江天送到医院,并联系家长,还积极协调处理,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和道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彬认为,将课桌拼起来当“跳马”,江天应知道它的危险性,而且跳马时有多名同学劝阻,可他不听,“我伸手只是想阻止其继续跳,没想到让他受伤”。对于江天的受伤,王彬称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 学校尽责被判不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王彬在江天“跳马”过程中进行干扰,导致江天的脚被绊住而摔倒,致使其右手受伤,王彬的干扰行为是导致江天受伤的直接原因,王彬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江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与其自身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跳马”的危险性,江天不听他人劝阻而参与“跳马”,可以减轻王彬的责任,减轻的比例为30%。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在侵权行为发生过程中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王彬属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去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已支付的1万余元医疗费外,王彬的监护人还应支付江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6万余元。拿到判决后,王彬不服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他们认为,在这次事故中,校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对责任的划分合法、合理,依法驳回了王彬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