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格权是中小学生的一项育学生态的法律权利。中小学生作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属社会成长群体(弱势群体),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欠缺,需要予以特别保护,这样才是社会的文明,法律的文明。
关键词: 人格、尊严、法律、文明
法律保护中小学生人格是尊严的。从法律的角度来权衡,就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是较差的。如何保护中小学生的人格权是社会、学校、教师、家长都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认真分析当前中小学生人格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的解决措施,才能有效地尊重与保护中小学生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中小学生的一项育学生态的法律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学习权等。中小学生作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属社会成长群体(弱势群体),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欠缺,需要予以特别保护,这样才是社会的文明,法律的文明。日前教育部首次公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条款,说明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我国广大教师为培养国家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他们耐心细致地传道授业,用爱和尊重去善待学生,建立了深厚的师生情感。遗憾的是个别教师的行为给我们的教育事业抹了灰黑。例如恶劣的体罚和肆意的强权(北京市某小学1名学生因未能回答老师的提问,就被老师打了3个耳光;某校校长因丢失手机就对男生进行非法搜身以及语言辱骂)等。这些侵犯学生人格权利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整个教师队伍的塑人形象。作为教育者必须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应该努力创造一个融洽的、相互尊重的教学环境,首先做到保护学生人格权利。
一、人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1、国际法的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款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尊严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2、国家宪法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即是国家根本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维护,而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就是公民的人格权。这里所指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社会人,学生当然包含在此范畴之内。
3、多部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对学生人格权的充分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人格权施行平等的保护,人格权是自然人从出生就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论其年龄、智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自然人都应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侵权人应对侵权行为负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过恢复名誉、消退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对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助。民法中的自然人是依据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学生在民法上当然是自然人。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又是教育对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也规定了保护学生人格权的若干内容。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款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内容;第十五条款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施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侵害人格权利贻害教育
1、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育未来的栋梁、劳动者,而侵犯学生人格权利的行为会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像体罚会造成学生孤僻、怯儒、畏缩、悲观、自尊心水平严重下降等心理行为问题,严重的会使学生丧失正常人格和健康心理。
2、教师体罚和语言暴力不但不能提高教师的威信,相反还会降低威信,不但不能改正学生不良行为,相反还会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以至引发恶性事件。教师的过激暴力事件频见爆料,枚不胜举,给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给教育带来了消极影响,给教师人格带来了矮化。因此,消除影响是每位教师最起码公德与责任的担当。
3、由于教学双向的矛盾产生,从心理到表象反感与厌倦,从课堂到家庭的抵触与对立,从学校到社会隔阂与批判,其负面的影响不可小觑。祸起是尊重与暴力,二者权衡取其尊重,社会的影响是正能量的,二者的权衡取其暴力,社会的影响将是负能量的。因此,教师作为身兼我们这个社会的为人师表,作为“阳光下最光辉的职业”,作为“传道、授业、解惑也”的三大功能,我们没有理由不爱学生,没有理由不爱教育。有了这一定位与认识,教师职业也不允许教学的行为过激,更不允许教学的行为暴力。
三、剖析侵害人格权利源头
应当说大多数侵犯学生人格权的教师在工作上是尽职尽责的,由于教师尽职尽责的极行径至学生心理不能忍受的边缘,导致教学双向的心理互斥,成长着只有愤怒,或者承受暴力,而教育者就在“恨铁不成钢”的心理极行径至学生心理不能承受边缘而施加暴力。所以有必要对侵犯学生人格权利的行为予以客观解析,以正警醒。
1、历史观念原因:我国的封建社会延续了几千年;封建等级制度使人们不了解自己的价值,直到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人格权利才在我国立法和案例中逐渐得到了确认和保护,所以我国的人格意识还很缺位。
2、教育观念原因:体罚教育古已有之,现在虽然已是21世纪了。但“不打不成才”等落后腐朽教育观念仍在少数教师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还时而运用于教学之中,是极端腐朽的行为。
3、教师心理原因:教师体罚学生是维护自己家长式权威心理的客观反映。有的教师为了树立个人威信和权力,当与学生有意见分歧时,不是顺势主动与学生沟通,而是用封建家长式的方法压制学生。这种心理在教学行为上应予淘汰。
4、职业压力原因:教育体制改革给教师育学工作带来的竞争是激烈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教师也不断提出更高要求,还有来自于学生和家长方面的问题等等,使教师处在了教育矛盾的焦集顶点。又因,教师在满负荷的工作状态下受到了难以承受的压力,就可能产生过激的行为。
著名教育家霍懋征先生对广大教师语重心长的说:“教师没本事才把学生划为三六九等,以至辱骂、体罚;任何时间里教师都不能说或做伤害学生的事。因为没有平等、没有尊重就没有爱;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教育就谈不上孩子的成长与发展!”教师体罚学生代替不了教育,更无法建立教师的威信。相反,教师尊重就是对学生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尊重,是对一个完整生命的理解和认同,更是对学校、家庭和社会的积极负责与担当。只有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呵护学生,才能赢得学生的信任与尊重,才是建立育学生态的师生关系。
四、运用法律对策维护权利
学校应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对侵犯学生人格权利的问题案例,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依法惩治,决不护短;加强教育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受教育者的维权意识。有人认为,这样做会使一些不爱(支持)学习的学生、家长、藉此维权作幌子,会增加教师管理难度。因为,只有提高学生(家长)的维权意识,才可以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心和法纪意识,始终对自己的语言和行为保持清醒的警觉,督促教师更献爱心地教书育人;教师应确立准确的师生观、道德观,注意良好的个性修养。批评在教育教学中是必不可少,但我们要注意研究批评的方式方法和接受者的承受能力及效应。批评的前提是教师充分了解自己的学生,善待学生的过错,宽容学生的无知,理解学生的心情,最重要的是教师要有一颗爱心。一定意义上,教师热爱学生就是热爱教育事业;教师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就是践行教师的职业担当。
“我的成功是因为我常常要求自己,要做一个懂得尊重孩子们的人。”美国的一位获奖教师如是说。
参考文献: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宪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范家鹏 :赞(2019-10-2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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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淑真 :(2019-10-23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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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 :(2019-10-1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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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准 :(2019-10-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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