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消费者的义务
马季
((六安市金寨县果子园实验学校 maji87@))
摘 要:粤教版初中思品课程中,安排了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比较受人关注的话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所以消费者在维权的同时,不仅只要考虑到权利,还要考虑到是一种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在教学时,不仅要探讨消费者权利,也应该和学生讨论消费者的相关义务。
关键词:侵害行为 权益 绿色消费 维权
我国在1994年正式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间大篇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但在现实的生活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比比皆是。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中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知道该到什么地方去申诉,不知道如何运用正当的手段去维权等一系列问题。更多的“吃了亏忍着”、“算了,就一点钱,全当花钱买教训”,这种心理不仅使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且加重了经营者的不正当心理。消费者是市场的重要组成要素之一,是完善市场的关键要素。在目前我国市场不太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不仅只要考虑到自己的权利,还要注重自己作为消费者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实质上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为了整个消费者群体能更好的使用权利。
196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根据1962美国总统提出的消费者四大权利(讲求安全、知道真相、选择及表达意见的权利),再规定出消费者的八大权利与五大义务。其五大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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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价格,有提高警觉与提出质疑的义务。当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该提高对产品的认识。对有疑问的地方,一定要向经营者询问清楚。这不但是消费者的权利,更是消费者的义务。让经营者认识到产品的不足,进行改进和修整。这不仅有助于日后的维权,而且也是对自己消费行为负责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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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消费者有维护自己权益,必要时有采取或支持各种行动的义务。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消费行为受到侵害时,应该在作出维权的行动。消费者进行消费,得到的是产品的实际对自己的作用。产品出现各种问题,或是有相应的各种毛病时,消费者应该站出来,到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迫使经营者对自己应有权利进行赔偿。对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其他消费者甚至是市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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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怀: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有确保不会对别人造成伤害的义务。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是这种需要是个体的,不能影响到他人,更不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这是单纯的义务,每个消费者都应该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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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消费者就日常的消费品与消费行为,有了解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义务。环保是现在比较流行的话题。绿色消费,环保消费等都是应该发扬的消费方式。不使用塑料袋,不使用一次性饭盒,不用一次性木筷等等。不仅是法律所规定,更应当看成一种理念,一种思维方式。每个消费者都应该提倡。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带动自己的亲戚朋友。把消费者当成一次绿色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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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团结就是力量,全体消费者有团结并发挥影响力的义务。消费者个体不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当受到侵害时,所能发出的影响力也很低。所以,整个消费群应该站在一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维权的理念才能深入人心。当每个消费者都具有这样的消费心理,那么经营者就面临巨大的挑战,那么消费者受侵害的程度势必就会降低。
消费者义务是一个深层次的概念,不仅是要求消费者履行一定的事务,更加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每年的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被看成一种文化底蕴,一种维权的象征。不仅是这样,每天在市场上都有很多很多的消费行为,小到几角,大到上千上万。同时,每天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发生。不能只在一天大家都来维权,或者说只在这天来突出强调维权。做好维权心理,掌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那样才能真正的达到的意义所在,天天都是。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不仅要做到能够正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如上面所说的,还要注重自己的义务。在现在快节奏的生活节奏中,正确的把握权利与义务的恰当,更好的实现消费的权利。绿色环保消费,经济节约消费,资助爱心消费等等,一些前沿消费努力的推动着消费者在靠近文明消费的理念。这些理念在要求消费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一定要从自我做起,培养一种义务,让市场更加的规范,更加的符合未来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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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该增强法律维权意识。目前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义务,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从整体来说,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薄弱。当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怎样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我国一些大城市里,法律宣传力度大,人们知道并且能使用相关的法律来维权。但在一些偏远的地方,维权意识不是很强,而且宣传不够。这很容易让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是好。这不仅是相关部门的事,也要求消费者自己能提高法律维权的意识。多关注一些这方面的法律,在受到侵害时,能懂得怎样使用法律。作为一个消费者,这是最基础的,也是保护好自己权益的根本。所以消费者有义务多去关注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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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该增强绿色环保意识。我国在2008年6月1日禁止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塑料袋是生活中很方便的物品,在日常购物中所不可缺少的物品,但由于其造成的“白色污染”,使得国家下决心禁止使用塑料袋,提倡使用可多次使用的布袋。不仅是塑料袋,还有一次性饭盒,一次性木筷等,这些给日常生活带来很多方面的产品,其实中间包含很多的污染与浪费。在这方面,消费者一定要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环保出发,自发的不使用这些“白色产品”,提倡绿色消费。这不仅仅是经营者的义务,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义务。只有每个消费者有了这种绿色环保意识,配合经营者,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绿色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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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损害后进行举报和投诉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只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却没有提及其应承担的义务 ,比如受到损害后进行举报和投诉就应该是一项义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消费者遭受类似的损害。当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义务去对自己的受侵害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到相关部门说明情况,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虽然在目前的形势下,人们大多数把这种举报和投诉看成一种不必要的行为,甚至认为这是种麻烦,起不到什么真正的作用,而且或许引来不必要的困扰。但这毕竟是作为消费者应该做到的,也会对经营者是一种警告与抗议。只有所有的消费者有了这种意识,才会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减少消费者受侵害的行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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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自己的受害行为有义务通过媒体向社会暴光。媒体作为现在传播的主要方式,有电视、广播、报纸等方式。也是人们了解社会的主要渠道之一。当消费者受到侵害时,有义务通过媒体去暴光,让众多的消费者了解到社会上存在的侵害事实,提醒其他消费者,避免让他们在受到侵害。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人们怕“惹事”,不想去把事情闹大,但暴光行为只是消费者义务之一。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行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的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行为退出历史舞台。目前也通过媒体这个渠道暴光了许多侵害行为。例如陈化粮,含有苏单红的“红心鸭蛋”等,让其他消费者能认识到。这是种很好的渠道。虽然现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消费者有这种义务,但是从长远和效果来看,把通过媒体向社会暴光纳入消费者的义务的作用是肯定的。把所有的消费者、媒体都调动起来,向经营者施压,扩大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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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具有仁德之心。我们知道,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历来提倡讲道德、守信用,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之精华,重新营造出人人讲信用的社会文化氛围。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要注意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很多的权利,但这不代表消费者可以为所欲为。在购买消费品时,发现存在质量或者是其他方面问题时,应该携带相关的购买证明进行相应的更换。不能无理取闹,更不能无中生有。这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品质问题,更应该是消费者的义务。这关系整个中国文化的发扬,也是走向国际市场的基础之一。如果消费行为中真正存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那么消费者应该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不存在侵害行为,或是是消费者自身的原因,那么消费者就应该承认,在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
消费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消费行为往往处于被动的角色。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下,消费者更应该勇敢的站出来,直接面对不法的经营者,扮演一个知法懂法的消费者。不仅如此,消费者还要加强自身的修养,文明消费,绿色消费,合理消费等等。消费者更应该被看成是市场的一部分,要重视整个的消费者文化,努力的提高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观与维权观。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消费活动不会被侵害。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这才是一个消费行为的合理解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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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钱玉文:《论生态消费模式下我国消费者义务的确立》,百度文库 ,
[3]王海明:《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伦理学研究》,2005年11月第6期
[4]李昌麟:《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覃有土:《论消费者之义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