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小学生伤害中的责任研究
吴娟
(滁州市凤阳县永安小学,15855038011@)
摘 要:近几年,小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己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共同引发了学校与家长、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及诉讼与日俱增。同时,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也受到了阻碍,给素质教育改革的深层次推进蒙上了一层阴影,妨碍针对质量教育的改善。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未能顺应时势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法律上对此类事故的规定都比较原则,对责任的确定、事故的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操作性不强。
关键词:小学生,伤害事故,法律
引 言
立法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目前对于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缺乏统一、有效的解决机制,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同类事故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一、 小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小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小学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小学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小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小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二、 小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小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与一般侵权行为中的伤害事件比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比较,有其自身特点,其主要表现是:
1.
主观意图
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多数是出自疏忽大意、过失、读职,很少是出自故意伤害的意图。
2.
法律关系主体特定性,受害主体特定性
小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发生在本校的学生与学校(教师)之间、本校的学生与学生之间以及本校的学生与校外第三人之间,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小学学习、生活的小学生,不包括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
3.
地点的特定性
当我们认定某种伤害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时,在地点上,主要看是否符合下列几种情况之一:第一,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其地点主要是学校的校园;第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其地点是不特定的,可以是校园外的任何一个场所,例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文体活动、春游、参观活动等,其地点具有不特定性,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均为学生伤害事故;第三,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伤害的事故,例如,在学校临时租用的校舍内。
4.
时间的特定性
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小学生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学生离开中小学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三、 小学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确定学校责任范围、归责原则的前提。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这种教育法律关系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一方面专业性强,应当承认教育的发展通常主要取决于教育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取决于每个教师个人的人品,教育业务水平和技术质量;另一方面,具有特殊的公务性,学校的公立公益性、教育的公务性决定了教育法律关系的公务性、公益性。现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法律界、教育界、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分歧。
四、 伤害的成因
每例小学生受到伤害的事件都有其具体的、直接的原因,透析这些原因可以找到它复杂的背景和深层次的根源。具体有以下五种:
1、教师、学校及有关负责人责任心不强。
2、旧的“师道尊严”的影响,忽视学生的平等地位,把学生当成教师管教的对象。
3、应试教育的后果,牺牲学生的人格、健康和思想品德教育,重智育轻德育,重知识轻能力。
4、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不佳,为学生提供消费的录像厅、游戏室、小吃店、百货店等各类营业点与日俱增。学校防范措施不力,致使不法分子流窜进校,实施暴力行为。
5、家庭气氛恶劣,家长教育方式不当。
五、 中小学生伤害类型以及民事责任
划分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是分清责任,司法处理的重要前提。从不同的角度或按不同的标准就有不同的划分。
1.
学校方面责任事故
学校方面责任事故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2.
非学校方面责任事故
非学校方面责任事故是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
六、 小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
学校侵权赔偿应当坚持的两大原则:
1.
学校赔偿的合理性
这是平衡受害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重要要求。《办法》第26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学校赔偿的合理性,即在学校依过错责任原则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时,不能提出过分的要求或超出学校承受能力的要求以及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2.
学校赔偿的及时性
这是指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及时,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学生伤害事故司法解决中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如果不能做到及时承担,由于家庭的经济困难等原因,受害学生可能因为不能继续支付医疗费用而被迫停止医疗救治,将可能导致最佳医治时间的错过,将严重影响受害学生通过继续医疗救治以恢复健康的基本权利的保障。
七、 关于完善我国校园事故法律法规的思考与建议
1.
对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中学校责任规定建议
对于将来的民法典应对学校事故给予特别的重视,我国目前法律中仅规定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我们忽视了小学生这样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在校生活的特殊情形。学校责任应为一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在未来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中,应当列入学校事故责任。
2.
尽快出台《校园安全法》
《校园安全法》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以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保证校园安全的经费投入,消除事故隐患,既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组织熟悉教育的法学家和熟悉法律的教育家成立相应的论证小组进行前期准备,使《校园安全法》真正起到学校、学生安全的保护伞作用。”
八、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出路一在于积极预防,二在于明确责任,三在于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我国现阶段尽管出台了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司法解释以及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章,再加上诸多地方也己出台法规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处理,为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工作以及事故的妥善处理创造了一个好的开局。但总的来说这些并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仍然缺少有效的、法律层次较高的、对具体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学生伤害事故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我们以后也会为人父母,所以有必要对此予以高度关注,这也正是我写此篇论文的原动力。
参考文献
[1]参见劳凯声、蔡永红:《我国青少年人身伤害的特点分析》,载于《统计与决策》,2002年第6期第32页。
[2]参见龚向和著:《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9页。
[3]参见韩登池:《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2月第16页。
[4]引自徐统仁、张水清:《关于学校事故的法律思考》,《临沂师范学报》2001年第5期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