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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差异
作者:轩东升 发表时间:2021年04月12日 浏览量:39 分享到空间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差异
摘 要
政治思想是古希腊哲学史上一个重要话题,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体系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提出建立为城邦所有公民以谋幸福的国家,然后从国家的构成,所有制和政治体制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论述。亚里士多德作为柏拉图的学生,一方面在某些方面继承了柏拉图的观点,如,国家的建立都是为了全体公民的幸福,但在另外一些方面却又与柏拉图的观点不同,在国家起源、阶级构成,所有制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观点。从理论的来源来看,柏拉图更注重通过逻辑思考而得来的思想,而亚里士多德则更看重实际考察和经验总结对知识形成的作用。
关键词:政治思想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国家起源 所有制
Abstract
A Ancient Greek Political Thought is an important topic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in Plato and Aristotle in philosophy has played an extremely important position. Plato's Theory of Justice starting from the city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well-being of all citizens of countries, and from the country's constitution, ownership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a detailed description. Aristotle as Plato's student, on the one hand inherited in some respects Plato's view,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e are to the well-being of all citizens, but in other areas but with Plato Different point of view, in the country of origin, class composition, ownership and other aspects of proposed new point of view. From a theoretical point of view the source, Pla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come from logical thinking through ideas, and practical study of Aristotle is even more value and lessons learned on the role of knowledge formation.
Key words:political thought comparative study national origin class composition ownership
目 录
一 国家起源论………………………………………… 4
二 阶级构成论……………………………………… 5
三 所有制形式论…………………………………… 7
四 治国之道………………………………………… 8
五 政体论…………………………………………… 9
参考文献 …………………………………………… 12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政治学史上两位重要的思想家 ,也是古希腊城邦政治建设的非常重要的历史人物。柏拉图对西方政治学的影响不仅仅是具体的观点和论证方面的,更重要的是在整个西方政治学发展的方向、思路、方法等一系列根本问题上。他可以说是西方政治学主流的奠基者、创始者;亚里士多德则是古希腊政治学的集大成者,是古希腊政治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创立各种各样的学科,,对欧洲的的科学文化发展都发生过重大的影响。作为古希腊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其思想都有各自突出的特点,探索和比较他们思想的异同,对于正确认识他们的历史地位,准确把握其思想脉络大有用处。
一、国家起源论
首先,在国家是如何产生的这一问题上,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就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前者坚持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个人需要的多样性与个人才能的局限性所造成的,即社会分工的需要;后者认为国家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发展的结果,即先由男女结合组成了家庭,进而结成了村落,最后形成了国家。
柏拉图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类生活的需要。他认为,个人需要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局限性必然导致社会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柏拉图指出:“在我看来,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因此我们每个人为各种需要,招来多种多样的人。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它作城邦。” 这种分工合作、各求所需、各尽其能的原则就是柏拉图立国的基础。柏拉图对于社会分工还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他强调劳动必须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国家必须根据人们的专长、性格安排他们从事一定的工作。他指出:“我们选拔其他的人,按其天赋安排职业,弃其所短,用其所长,让他们集中毕生精力专搞一门,精益求精,不失时机。” “只要每个人在恰当的时候干适合他性格的工作,放弃其它的事情,专搞一行,这样就会使每种东西都生产得又多又好。” 因此,分工合作、各尽其能、专司一事就是国家的正义。这种国家,可以叫做健康的国家。在柏拉图后期的思想中,对于国家起源于分工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他在《法律篇》中指出,在人类开始时是作为牧人生活于独居的家庭生活状态中,当时并没有使用多种多样的工艺。他把这种状态称为“自然”世纪,处在家长权威的统治下;以后,随着人口的增加,各种新的技艺的发明,农业生产的出现和增长,若干个家庭居住在一起组成了乡村,后来从其中出现了政治家,政治家把若干个乡村联合起来组成城邦,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自然生成论”是其国家起源观的核心。他指出,自然赋予人类的目的是过优良的生活,人类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合群性(即社会性),恰恰这一合群性是人类生存和过优良生活的前提。有了这一前提,人类就可以结成社会,组成城邦,过有组织的生活。因此,“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凡脱离城邦的人“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人”,“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 正像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有一个发展过程一样,人类的本性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最初为了繁衍后代、生育子女,就发生了两性结合,“这就得先成为配偶……所以配偶出于生理的自然,并不由于意志(思虑)的结合。”因此,人类最基本、最原始的结合方式是自
然的,这自然的结合使人们发生联系,以求得人类的生存和繁衍。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也随之产生。社会团体(即社会组织)是由两人以上群众所组成的,它有三种形式:家庭、村坊和城邦(国家)。而这三者的产生,在亚里上多德看来都是自然的。家庭就成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村坊则是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起来组成的初级形式;而城邦则是由若干村坊组合而成。随着城邦的产生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只有到这时,人类的本性才能最充分地表现出来。可见,无论是两性的结合、家庭的出现,还是村坊的产生、国家的形成,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都自始至终贯穿着“自然”的精神,而国家则是这种自然发展的最高阶段。
关于国家起源的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现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不相同的政治风格。一个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严格的社会分工,一个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社团的自然发展。由严格的社会分工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使国家带有分工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因此,社会的千篇一律、国民生活的等级井然、整个国家的整齐划一就成为国家的突出特点。相反,由于社团的自然发展所产生的国家一定处处体现出“自然生成”的特色,一切依照自然、顺应自然。因此,这样的国家更加适合人的本质的发展,多角度发展、多层次需求、多阶层杂容并存就成为这种国家应有的特色。同柏拉图的“社会分工论”相比较,亚里士多德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没有同他的老师柏拉图一样,把国家与社会混为一谈,而是明确地把两者区别开来,认为国家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从而突出了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到国家不像柏拉图所言的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思想避免了国家产生的空想性,从而向唯物论、科学性又迈进了一步。这是柏拉图所不及的。
二、阶级构成论
柏拉图在论述了国家起源的同时,谈到了国家的阶级的构成问题。他认为,一个理想国家应该是“公正”的国家。一个公正的国家应该具有智慧、勇敢和节制三个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具体体现者就是具体的、不同的人。也就是说,在柏拉图那里,人与人是互不相同的,不同的人体现了不同的条件。他进而提出了把人划分开来、使人与人不同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使人在国家中处于各种严格的等级之中。按柏拉图的观点,划分人的标准有二:一是根据人的本性,二是根据社会分工。柏拉图指出,人有三种本性:理性、意志和情欲。这三者各自发挥着独立的作用,同时又各自具有自己的品德:理性具有智慧;意志发展为勇敢;情欲则应予节制。三者的职能不同,其层次也有高低,理性最高,意志其次,而情欲则最低。随着这三种本性在人类中的活动使人类社会产生了三个层次分明的等级:单纯追求感官的满足和肉体的享乐者;追求荣誉和成就者;专心陶冶理性和追求真理者。这就是说,一国的三个阶级相应于人性的三个部分,分别体现三种职能和天赋:相应于理性的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其天赋职能是以才智治理国家;相应于意志的是武士阶级,其天赋职能是勇敢,善战、保卫国家;相应于情欲的是劳动阶级,其天赋职能是安分守己地为自己为国家进行生产劳动。总之,柏拉图把国家中的个人依其天性分为三个分明的阶级:统治者、军人、劳动者。根据柏拉图的观点,一个国家有了这三种人,就有了智慧、意志和节制三种美德或条件,余下还有一项美德或条件,这就是“正义”。但是“正义”没有具体的体现者,而仅是把这三种人都安排在他们应得的并且能胜任的职位上上,使他们各就其位、各得其所,从而使社会井然有序。一个国家做到了这一点,就具备了“正义”的德性,否则便失去了“正义”。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中,城邦是人类自然发展的产物,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城邦阶级成分划分的方法。他以城邦所赖以存在的各种职能(条件)为出发点,指出要使城邦得以生存、发展和繁荣,“粮食供应为第一要务。其次为工艺,因为人类的日常生活不能没有许多工具。第三为武备:为了平定叛乱,维护境内秩序……第四为财产(库藏)……第五——就其品德而言,应该放在第一位——为诸神执役的职事,即所谓祭祀。列为第六而实为城邦最重大的要务,是裁决政事,听断私讼的职能[即议事和司法职能]。因此,为了满足城邦的“不可缺的事物和业务……一个城邦就应该具有完备的组织……那么,城邦内应当有若干农民,从事粮食生产;工匠;武装部队;有产阶级(部分);祭司;一个裁决有利于公众的要务并听断私事的团体。” 显然,这种划分阶级的思想来自于至美至善的国家原则,来自于人类生存的自然需要,较之柏拉图以天性来划分阶级有很大的进步性和合理性。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规定到,对于国家中的军人、官吏和祭司的区分应该主要根据年龄的长幼。公民应分为两组——少壮的军事组和老年的议事组。这种虔敬的职司就应该由高年组中老迈的人们担任。因此,青少年为军人,高年者为官吏,老年者为祭司,这种权力的分配方法是“遵照自然的顺序”。这就使得每一个城邦公民都有机会和可能参与国家的治理,同柏拉图那种互不僭越、等级森严的社会阶级结构有着极大的不同。
综上所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社会构成的重要环节——阶级构成方面的差异和对立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柏拉图划分阶级是以人的本性作为社会分工的基础,再把社会分工作为区分阶级的基础,因此,阶级间的分野是天然的、无法改变的、等级森严的。而亚里士多德则从自然生成的规律出发,重视实用,并以此为条件对社会进行了阶级的组合。在实践中,亚里土多德承认了各阶级间界限和地位的可变性,这主要根据人们占有资财的水平和生理的变化(即年龄的增长)。恰恰由于资财和生理的可变性,导致了各阶级间地位的相对可变性。其次,柏拉图划分阶级,目的是论证国家的“正义”,并由国家保证各阶级“各司一事”而又“和衷共济”。亚里士多德划分阶级的目的则是论证“城邦只是同等人们间的社会组织”,其职责是保证同等人们过“最优良生活”。最后,两种阶级构成论的不同体现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哲学中的差异和特点。在柏拉图那里,存在的是金字塔式的层次分明的社会各阶级,社会呈现出一种权力的纵向制约的特点,这种单纯的纵向制约实际上就是一种绝对的精英统治。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的意志通过层层集中,最后统一到哲学王的一人意志中;而这一人之意志又通过金字塔的模式,最后强加到民众身上,使整个社会呈现出由多划一、由一制多、一就是多的特点。亚里士多德则不是这样,他从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着眼,以自然生成的规律为依据,以城邦的善德为宗旨,使城邦公民处于一种和谐宽松的状态,其政治模式也呈现出一种平等、自由、多元化的特点。
三、所有制形式论
关于所有制,柏拉图违背城邦的实际主张实行公有制的思想,把公有制作为解决社会危机的重要策略。而亚里士多德从人类道德和心理的角度分析,提出实行普遍意义上的公有制,从而达到社会的恰和,保证社会的稳定。
柏拉图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合乎正义与公道,衡量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它的贫富悬殊是否过大。他谴责私有财产,认为私产之下不会有好的执政者甚至会毁灭社会,而理想国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为此,他提出了消灭私有制的具体方法。他说,在第一、第二等级内实行“公有制”,使他们以国家利益为至上利益,过一种简朴的禁欲宅义生活。他说:“我们的护卫者不应该有私人的房屋、土地以及其它私人财产……大家一起消费。真正的护卫者就要这个样子。” 他们的衣、食、住都是由他人,即第三等级的生产者提供的。此外,他们绝对不得拥有金银,因为人间的金银会使统治阶级的灵魂受到玷污,它是人间一切罪恶的根源。在建立了统治阶级内部的公有制之后,柏拉图异常兴奋地说:“一个国家最大多数的人,对同样的东西,能够同样地说‘我的’、‘非我的’,这个国家就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当一个国家最最像一个人的时候,它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 在这样的国家里,就没有“我的”和“非我的”之分,“如果有任何一个人的境遇好,大家就都说‘我的境遇好’,如果有任何一个人的境遇不好,大家就都说‘我的境遇不好”, 人们之间就不会发生纠纷,一切倾轧、争端、仇恨、贪婪等弊病就都可以消除干净。可见,柏拉图把这种“公有制”视为解救社会危机的一项战略决策,寄以最大希望。柏拉图“公有制”的最终目的是要使统治阶级不因私欲而争权夺利、发生内讧以致最后毁灭自身,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挽救奴隶制社会的。
亚里士多德首先对柏拉图的公有制思想从人类道德和心理的角度进行了无情的揭露。他认为,公有制的结果不可能导致社会的和谐,只能够引起社会的混乱。从人类道德上讲,“过度企求一致的结果……友谊犹如水那样淡泊”。 因为人们间的友谊和情感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奴隶制社会中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的支配。否则,即成为一种抽象的概念。从人类本性和心理上讲,公有制也同样不能发挥人类的善德,因为客观的事实是:“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人们要是认为某一事物已有别人在执管,他就不再去注意了。”因为“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 这是人类自私的本性。这种本性的改变,,归根结底要取决于物质的极大丰富和人类思想觉悟的极大提高,这是柏拉图无法意识到的。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在私有制的制度下,才能发挥人类的各种美德。如果一切归公,人们也就无法表现这种美德了。所以“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却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各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补益,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较高级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批判在当时特殊的社会发展条件下,是相当进步和深刻的。
柏拉图从私有违背城邦正义出发,坚持以绝对公有的原则来改造社会,力求在财产制度方面实现“大一统”和“绝对的划一”。这与柏拉图一贯的政治追求相吻合,用柏拉图自己的话来说:“对于一个国家来讲,还有什么比闹分裂化一为多更恶的吗?还有什么比讲团结化多为一更善的吗?” 这种“划一”和“团结”在经济体制上就呈现为一种绝对的公有制。柏拉图的这种思想是亚里土多德无法接受的,历史的经验也验证了柏拉图理论的空想性,使他在晚年重提私有制,这无疑对亚里士多德有着巨大的启发作用,使之在批判柏拉图以“划一”为特点的公有制原则的同时,重新肯定了公民生活的多样性和财产拥有的差异性,把“私有制”作为立国的重要原则置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使其所有制形式呈现出了一种“求多”的特点。亚里土多德的私有制思想不但与其政治哲学的一贯特点相吻合,而且较之柏拉图则更富有可取性和进步性,更加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
四、治国之道
柏拉图认为人天生不平等,注定只能由少数智慧的人去统治大多数人,而在这里的少数有智慧的人即哲学家,即让哲学家成为国家的统治者。柏拉图认为,哲学家是拥有终极智慧的人,因此凌驾于一切事物之上,包括法律,所以柏拉图主张的是彻头彻尾的人治思想。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从法律的公正性和人类的情感性出发,批评人治思想,主张法制思想。他认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因此比容易感情用事的人类更为优良。
“哲学王对国家的最高统治”——柏拉图的治国之道。柏拉图把人分为三个等级。从原则上讲,第一、二等级都是统治阶级,但真正拥有国家最高统治权的仅仅是第一等级中的一个人。在他看来,人类天生不平等,注定只能由最少数具有智慧和知识的人统治最多数人,“而能够具有这种知识的人按照自然规律总是最少数”,这最少数人就是“敏于学习,强于记忆,勇敢、大度”的哲学王。他说:“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除出去。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同时哲学家拥有最高的知识,具有洞悉万物的本原、把握至善的能力。“他不会停留在意见所能达到的多样的个别事物上的,他会继续追求……直至他心灵中……生出了理性和真理……” 宽广之胸襟、博大之知识,高洁之品质,按照至善至美来治理自己、他人和国家,是城邦的最高统治者。那么,哲学王如何治理国家呢?柏拉图指出,哲学家取得统治权以后应做三件事:一是“拿起城邦和人的素质就像拿起一块画板一样,首先把它擦净”,不必先订种种琐屑之法律以扰人,这是哲学家不同于寻常政治家的地方;二是制定宪法大纲,确定立国的原则;三是仰望而俯视,即慎思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那永恒不变的“正义”,看看世人之德性是否与宪法规定相合。他说,哲学王是除上帝以外的“更善的模范”,国家和个人只有经过哲学王的治理才能达到至善。柏拉图依据这种逻辑,自然而然地否定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用人治代替法治是其政治哲学的一大特色。柏拉图指出:“对于优秀的人,把这么许多的法律条文强加给他们是不恰当的。”山“真正的立法家不应当把力气花在法律和宪法方面做这一类的事情,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有的不难设计出来,有的则可以从前人的法律条例中很方便地引申出来。”可见,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抹去了法律的作用,并宣布了法律的无效。
“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亚里士多德的治国之道。柏拉图主张人治,在其理想国中建立起以哲学王为核心的统治机构,否定法律的作用。在这一问题上,亚里士多德则始终坚持法治而反对人治,因为法治与民主、自由是分不开的。他主张实行奴隶主共和国,提倡自由民内部的自由与平等,坚决主张中产阶级主政,因此,法治成为其整个政治学的逻辑必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要实行法治,就要有良好、健全的法制,而普遍的服从则是实施法治的关键。他指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同时,法律一经生效就要一以贯之,决不可轻易废除。“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亚里士多德的这种思想既恰到好处,又实事求是,对于统治阶级是不无裨益的。他进一步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因此,遵纪守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亚里士多德在系统论述了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后,针对柏拉图的人治观,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第一,人治容易尚私,而法治则可秉公。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现实许多政治家往往在制定措施时感情用事,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智的体现。第二,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因而具有更大的可取性,因为“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第三,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尤其是世袭制更加如此。亚里士多德指出,如果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欲望,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因此,个人的欲望,自私的情感被带人国家政治,必将贻误国家、祸害人民。第四,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他说,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他还得任命若干官员帮助处理各项政务。实际上正是如此,一个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因此,与其由国王任命许多官吏帮助他处理政务,不如实行多数人执政、实行法治为好。总之,“在我们今日,谁都承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亚里十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人类早期法律思想的最高代表。他强调法治,但不否认自由,良好的法律既有权威而又不专断,“亚里士多德否认国家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专断的,也否认人们只是于利己的事才能服从法律。”正如亚里士多德自己所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他不反对自由,但他说自由不是放纵,人人都为所与欲为将造成城邦的混乱,结果对公民本身也属不利。因此,在自由的同时要守法,一句话,自由不可超越法律的限度。或许我们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这些思想是为了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的,他的确不能不这样,但它们仍不失为有识的见解。
在有关国家治理的论道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可谓各执牛耳、各奉其论。一个信奉贤人政治,一个坚持以法治国,两者政治哲学的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按照柏拉图的人治观,一人之治,取消法律,意味着以一人凌驾于万人之上,以一人之意志统辖着万人之意志,以一种政治思想取代了政治的百家争鸣。历史经验表明,无数个“多”的绝对统一势必导致统治者的和国家政权的腐败,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可能存在个人的意志自由和思想的兼收并蓄,更不可容忍政权的评论者和持不同政见者。全体国民只可服从一个首脑,推崇一个至高的实体——国家。柏拉图的人治思想是其政治哲学划一性特点的最突出表现。亚里士多德则不然,在他的理想国中,实行共和统治,推崇法律的权威,因此意味着在理想国内部实行民主和法治的统一,意味着在社会各个机构和职能追求着灵活和多样。在这样的社会中,公民在法治的前提下有权参政议政、当家做主,使政治倾向于多元化,使人们的个性自由得到充分表现。亚里士多德的这种思想是他政治哲学多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当然,这里的公民并不包括地位低下的劳动阶级,他们无权参与治国,这是亚里士多德阶级局限所致。
五、政体论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从其治国之道“人治”和“法治”出发,提出了其理想整体的模式。柏拉图提出了与人治相适应的“贤人政体”,主张让哲学家担任国家的统治者。而亚里士多德则从他的中道原则出发,提出了中产阶级执政的主张。
贤人政治——柏拉图的理想政体。柏拉图在为其理想国家寻找理想政治模式的时候,首先考察了四种不完善的政体形式: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指出了它们的产生及演变过程,并由此提出了政体“循环论”的思想。柏拉图指出,荣誉政体的社会军事效率高,但它崇武,不爱和平;寡头政体是虚荣势力操纵的政权;民主政体是狂暴和混乱的自发势力统治的政权;僭主政体是荒唐、纵欲和残酷的体制。这四种政体均不合柏拉图之意,都构不成理想政体。他认为,理想国中应实行的政体形式是“贤人政治”,也就是哲学王的知识统治。在他看来,人类生来不平等,注定只能由最少数人统治最多数人,这最少数人就是哲学王。他说,一人统治而无宪法必变为暴君统治;有宪法而非一人统治又类似贵族统治;贵族统治而无宪法,又是寡头政治。所以,好的政体应是贤人政治,同时辅之以宪法。在哲学王为最高统治者的理想王国中,哲学王在国家中凌驾于一切之上,具有发号施令的绝对权威。因为只有他才拥有以永恒不变的概念为对象的真正知识,只有他才能够正确地区别开实在、本质和现象,过一种清醒的生活。为此,在理想国中,在哲学王的最高统治下,整个国家呈现出一种划多为一的特点,实行共产公妻共子制,取消了家庭和私有制,消除了法律的权威性,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和分工制,并且要实行全国的军事化训练,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国家的整齐划一的特点。在柏拉图的这种贤人政体中,权力与知识得到了有机的结合,至高无上的哲学王必须是经过特殊训练,并获得至高知识的人。柏拉图的这种思想对后世西方的精英治国论有着重要的影响。当然,在柏拉图那里,知识只是一种神秘主义的产物,他所称颂的哲学王也只是奴隶主阶级中极少数垄断知识的贵族,这反映了当时极少数奴隶主的要求。因此,经过数千年的云游、变幻,其理想王国最终没有得以实现。
共和政体——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与柏拉图的不同。在他看来,理想政体应该是中产阶级执政的共和政体。他指出,划分政体存在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城邦最高治权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全邦的共同利益”;第二是城邦治权的最高执行者人数的多少,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根据以上标准,亚里士多德把现存政体划分为六种,并指出了六种政体各自的特点。他指出,君主政体崇尚勋业;僭主政体崇尚私利;贵族政体崇尚才德;寡头政体崇尚财富;共和政体崇尚中庸;平民政体崇尚自由。这六种政体,唯有共和政体才是理想政体。亚里士多德崇尚中庸。在他那里,中庸就是美德,是人、社会和国家的最佳状态。他把中庸思想贯穿于政治哲学中,成为理想政体的理论基础。在他看来,中庸是国家“绝对不应忽视的公理”,是“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亚里士多德认为,富人拥护寡头政体,穷人拥护平民政体,而这两种政体各有弊端,不利于缓和奴隶主阶级的内部矛盾。因为富人掌权建立寡头政体,以压迫平民为职责;平民掌权建立民主政体,压制富人也不遗余力。这样,他们各趋极端,远离中庸、悖乎正义,使社会趋于极不平衡。所以“凡离中庸之道[亦即最好形式]愈远的品种也一定是恶劣的政体。”因为它忽视了政体“需要保持平衡”,使政体逐渐发生了畸形的变化。亚里土多德认为,要缓和贫富两极的对立,必须有一个两极之间的平衡力量,这个力量就是中产阶级。他认为,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组成的理想政体——共和政体可以兼顾贫富两者的利益,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混合起来,取两者之所长,因而它就成由多数人掌权并能照顾全部利益的理想政体。所以,共和政体的主体——中产阶级就是中庸的化身,最具有中庸的美德,最能服从理性而不趋向极端;这种政体就能保持“中间形式”,具有“中间性格”,比寡头政体或平民政体等极端形式较为安定而持久。因此,共和政体本旨在于贫富兼容,就是对质与量加以平衡,兼顾了自由、身份、财富和门第,又注意了多数人。总之,共和政体之所以是理想政体,最根本的是它符合中庸之道。正如亚里土多德所言:“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比其它阶级都较为稳定。”同时中产阶级不图谋他人财产,其财产也不引起他人觊觎;不对别人耍阴谋,也不自相残害。中产阶级主政,是抗衡贫富两个阶级,保证政权不演变为民主制或僭主制的有力保证。“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它两个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它单独一个部分为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它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如其不然,有些人家财万贯,另一些人一贫如洗,结果就会各趋极端、引出变故,招致政权毁灭。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为共和政体,其理论基础为中庸之道。实际上,亚里士多德通过主张这种政体来抑制最富有阶层,扶植最贫困阶层,扩大中小奴隶主阶级,缓和奴隶主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减少党争,增强社会安定,从而巩固整个奴隶主阶级的统治,这是亚里士多德理想政体的要旨。
柏拉图和亚里土多德在理想政体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国家的最高权力应掌握在谁人之手;其次,掌权者是一人还是多人;其三,法律在政体中的作用。在柏拉图看来,理想政体是贤人政治,这位贤人应是奴隶主贵族阶层,掌握了至上的真理。在他那里,法律失去了效力,人治占据了绝对的地位,一切都以哲学王的意志为转移,都以哲学王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为至上,实际上是一种精英统治。与柏拉图不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理想政体的执政者,既不足一个人,也不是多数人,而是代表中产阶级利益的少数人。他们以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治国的目的,以法律为治国的准绳,采取民主的统治形式,使人民安居乐业。因此,这种政体的基本特点是中庸,“中庸”是一种协调、平衡的筹码,它使社会的每一阶级和个人都尽可能地在各方面得到公平的对待。可见,以中庸为特点的共和政体同以集权为特点的贤人政治的对立是显然的。总之,无论是人治与法治的分野,还是贤人政治与共和政体的对立,在柏拉图和亚里土多德那里都是为了维护其奴隶主阶级统治的,他们实际上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政治势力。柏拉图以“一人之治”为核心的贤人政治更趋向于现代意义上的精英治国,使其政体思想呈现出“一元化”的特点;而亚里士多德以“中庸”为核心的共和政体,以“中产阶级”为主导的统治阶层和以民主与法制相统一的统治手段,则使其政体思想与柏拉图大相径庭,呈现了“多元化”、“中和平衡”的特点,从而和他的整个政治哲学的基本特点相呼应。综上所述,我们看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治模式是显然不同的,其风格是截然相反的。一个信奉神秘莫测的绝对理念,一个推崇现实具体的中庸之道;一个以绝对的分工作为国家起源的动因,一个则以“自然的生成”作为国家的成因;一个主张由哲学王对国家实行人治,建立“贤人政治”,一个则提倡由中产阶级对国家实行法治,建立“共和政体”;一个极力反对民主,力图建立等级森严的理想国,一个则坚决提倡法治,建立等级较为松散的优良政体;一个倡导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共产公妻共子制的原则,一个则主张保留家庭和实行私有制的原则,如此等等。究其根本,这就构成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种理想政治模式之争的实质性问题,用现代政治哲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政治的一元性与多元性问题。在城邦的拯救方案中,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大相径庭,并且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以“整齐划一”为特色的理想政治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力图把柏拉图的政治哲学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从实质上讲,两种政治哲学都是在奴隶制度分崩离析之际企图挽救希腊城邦的,这种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政治哲学最终只能成为政治家的善良意志,终究无法得以实现。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指出了柏拉图理想政治模式的原则是使“整个城邦的一切应该尽可能地求其划一,愈一致愈好”。亚里士多德认为,企求以划一来改造社会,实际上足要把城邦搞成一个人的样子或一个军事联盟的格式,这样的话,城邦将不成其为城邦。他断言,柏拉图的目的在于祛私尚公,达到至上的“划一”,而实现其“划一”的种种手段又违反城邦政治的目的和人类本性,这样就根本行不通。亚里士多德的分析固然是从其思想体系出发,因此,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总而言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思想方面都有着详细的,系统的论述,在城邦国家的各个方面都有着独到的见解,两个人的思想有一脉相承的地方,但更多的是突破与创新。通过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政治理论体系在国家起源,阶级构成,所有制,治国之道,政体论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政治思想从重理论向重实践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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