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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传统及其在“光荣革命”中的投影
作者:范鸿鸣 发表时间:2016年06月30日 浏览量:43 分享到空间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宪政传统的国家,在中世纪最先出现宪政制度发展方向。议会的出现为民主政治的实施提供了机构条件,从而英国成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领头羊。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以议会与王权斗争的形式进行的。这是英国中世纪以来形成的政治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产物。可以说,王权与议会的关系、国王与法律的关系是贯穿于英国中世纪一个始终未决的问题。它最终以一场不流血的政变结束冲突,并经由《权利法案》一劳永逸地得以解决,期间经历了曲折和反复。本文试就英国宪政传统及其在“光荣革命”中的投影作一钩沉,进而透视其对当今政治文明建设的启示。
一、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
英国宪政传统的形成有其独特的历史土壤。相比欧洲大陆,隔海相望的英格兰封建经济开放化程度要高得多。尤其在12、13世纪,不但大量商人和手工业者,而且大量的土地贵族和自由农民也深深卷入迅速发展的商品经济大潮中,这是其他西欧封建国家所不多见的。在随后的世纪里,英格兰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汇成资本主义的汹涌洪流。
英格兰的民族构成和社会结构都相对均衡。就其社会结构而言,与欧洲大陆或王室居压倒优势(如法兰西),或诸侯割据称雄(如德意志)不同的是,英格兰在多数情况下王室与贵族这两大社会势力处于一种相持不下的均势。由是第三势力(包括骑士乡绅、自由农民和城镇居民)获得相对宽松的成长空间。美国著名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巴林顿•摩尔曾指出:“在现代社会发轫之初,王权与贵族之间建立起一定的平衡,对现代民主来说曾是一个决定性的条件。”[1]
基于这种均衡与开放的独特氛围,英格兰人不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利意识,而且形成灵活变通、适中妥协的理性精神。英格兰人并且格外重视传统,政治连续性很强。由此,近代自由民主最早在这块土地上生根发育、破土成长。
1、英国的政治传统
英国的政治传统,概括地说,一是千年一贯的君主制,一是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千年一贯的君主制 英国自立国直到现在,其君主制除偶或中断外,千年一贯,始终保持了下来。从某种方面来说,整部中世纪英国政治史就是由国王的强权和贵族的反叛所共同谱写的,但这种斗争却是在君主制框架内进行的。它不是否定君主制,而是在悄然中改变着君主制的内涵。
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法律至上是中世纪英国的一项主要政治原则,也是其重大的政治成就。其主要意图在制约和平衡君主的专制权力,保护臣民的自由和权利。它主要由封建贵族所坚持,借以维护其传统特权,但也得到其他各阶层的认同,作为反抗暴政的基本手段。不过中世纪英国的法治原则与现代不同,制约与规范政府权力的法主要不是成文宪法,而是习惯法。在不列颠人眼中,法律是“自生自发的秩序”, [2]它神圣而不可亵渎,来源隐秘而威力强大。既然法律如此神圣,王权有限就属应有之义。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君主自不能例外,“王在法下”成为大家坚守不渝的信条。
同时,在其世代相传的社会习俗和文化惯例中,又逐步形成法律属于民众的观念,人民同意是法律实效性的重要因素。“无论平民还是宗教法规学家都认为,法律同正义与平等是一回事”,“法律属于人民并且在人民的赞同和同意下加以实施或修改这样一个信念便得到了普遍的承认。”这样的法律也肯定高于王权。法官是在适用既存的规则,而不是执行君主的意志,所以法律不是国王的创造物,而国王却是经法律造就。“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国王本人必须和他的臣民一样地服从法律。”[3]
根据传统习惯法,国王即位时要宣誓尊重法律,依法公正行事,其誓词往往被看作是与臣民达成的协议。被称为中世纪第一本系统阐述政治学的著作《论政府原理》(1159年)指出:“在暴君和国王之间有这样一个唯一的而主要的区别,即后者服从法律并按照法律的命令来统治人民并把自己看成只是人民的仆人。”[4] “诛杀一个暴君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正确的和正义的。……对于践踏法律的人,法律应当拿起武器反对他。虽然有许多行为是对君王的大不敬,但其中无一是比反对正义本身更严重的犯罪。”[5]
从历史进程看,公元5世纪左右,伴随着西罗马帝国的衰亡,在英国最初立国过程中产生的“王”,尚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与臣属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一个国王答应给予他的臣民以习惯上的法律保证,承认其应享有的习惯上的权利,都是理所当然的。这种“法在王上”的政治传统,即使是1066年的诺曼征服也无法改变。
1066年的诺曼征服曾开创英国政治的新纪元。通过征服战争这个强有力杠杆,诺曼人不但在英格兰建立了较为强大的政权,还实现了英国的统一和稳定。不过,诺曼底公爵威廉也同样宣誓要遵守英国本土的有关法律。“虽然强大的王权也不断得到巩固,国王滥用权力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之举屡屡发生……但国王始终没有在法理上获得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力。”[6]君权的扩张遇到两个强有力的障碍:贵族和教会。1215年《大宪章》出台,13世纪末议会建立。限制和平衡王权的力量正式形成。
由于法律至上传统、早期社会契约意识,加之社会力量的相对均衡,国王与贵族、教会、工商业者(城市市民)之间围绕权利的抗争往往是在相对平衡的状态下不断持续,终于形成有关历史传统。在这一文化传统与现实社会中,英国人逐渐对权力与秩序的关系有一共同参悟,即认识到国家的政治活动主要是在各方力量的冲突、妥协之中寻求一个平衡支点。国家或政府作为一个基于法律协议、为社会主持正义的公共机关,其主要职责在于平衡各阶层和集团利益。作为国家或政府总代表的国王只有在满足各方力量一定利益诉求前提下,才可能获得社会主体的良好合作,使国家这一机器运作顺利,自己也才在可能稳坐江山。这对英国的政治发展影响至深。所以我们就不难理解英国为何会以一场“光荣革命”完成历史使命了。
2、宪政体制之胚现
《大宪章》的出台 在金雀花王朝“无地王”约翰在位期间,他任意非为,破坏封建惯例,侵犯贵族利益,不断征加城市税收,使得王室与贵族间矛盾进一步激化,国内民怨沸腾。1215年,贵族在骑士和市民支持下,发兵反叛国王,终于迫使国王签署了英国历史上著名的《自由大宪章》。这份法律文件确认贵族、僧侣等根据习惯法享有若干特权,并对王权作出相应限制,如规定国王不得任意征税或非法拘捕人民。此后的英王们都接受了《大宪章》的约束。《大宪章》确立了立宪政治的基本原则:“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是英国明文限制王权的开始,其后在“光荣革命”时期被资产阶级引用作为反叛旧体制的法理依据。它也给予城市市民和自由农民一定的法律保障,是第一部承认自由权利的宪法性文献。许多人认为它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7]至今仍是英国宪法的基础与重要组成部分。
在《大宪章》中,包含着两种不同因素却又不自相矛盾,比如维护领主特权的条目起封建倒退作用,保障自由民权利的条目则具有前进的立宪效用。重要的是,对立力量恰恰借此取得平衡,避免极端,从而实现渐进。其结果是中央集权得到稳固,君主专制权力亦得到限制。这为近代民主制度的形成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英国的宪政就是在这种矛盾与互动中缓慢演进。
《大宪章》在原则和实质上已包含征税权。《大宪章》规定国王征税前须召开“大会议”,以征得“全国同意”,从而为议会诞生奠定了合法基础。
议会诞生 在13世纪中期国王和贵族冲突中,贵族获胜。1265年,英国召开了由僧侣、贵族、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的“大会议”,创立了英国议会的雏形。1295年由僧侣、贵族、市民各派代表参加的“模范国会”召开,标志英国议会政治的诞生。国会不但拥有征税、立法诸权,也是国家最高法庭,掌握着国家大部分权力,成为国民用以限制王权的有力武器。英国议会政治从产生之日起就表明,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法治是建立在社会各阶层力量的平衡及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基础之上的。
14世纪中期,议会形成上下两院。上院主要由贵族和高级教士组成,又称贵族院;下院主要由地方各县及市镇骑士、市民和资产阶级化的贵族组成,又称平民院。“贵族院(上院)”与“平民院(下院)”的分立,说明议会中各阶层能与最高权力抗衡的政治力量的壮大。
与“光荣革命”后议会时常集会、议会活动自由和不受国王干预不同,起初,议会是不定期的,由国王召集。传统上,议会有赞成或拒绝征收新税的权力,国王要征税必须征得议会的同意。批准新税的权力属于下院。议会虽取得立法权,但立法权实际主要属于国王,不过得以整个议会名义公之于众,这自然也提高了议会的权威。议会还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政府的监控权,开后世责任制政府之先声,不过尚没有制度化。议会的形成与发展,为英国近代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历史表明,议会是封建和近代英国的最重要纽带,因此作为英国政治传统的一个主要层面得到充分继承与发展。1640年革命即由议会发动。除君主制外,议会制构成英国政治连续性的另一象征。
总之,王国法律至上作为英国传统的政治原则和法治理念,是公民权利和自由最为有力的保障。但“法在王上”的观点与思想并没有发展出系统的法治学说,国王仍然拥有许多特权。而作为时代的产物,议会也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国王离不开议会的支持(它能提供财政或政治援助),并通过在议会中安插亲信和培植党羽控制议会。与其说议会限制王权,不如说在改变王国的决策方式,通过协商与合作处理某些国事。17世纪的英国革命,最终使“法律至上”原则胜利,“法在王上”思想传统最后形成并制度化,议会也因此真正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
二、英国宪政传统在“光荣革命”中的的投射
本来,议会成立后与王权虽然时有摩擦,但总的来说还能做到相敬如宾。在君主与贵族的斗争中,英国君主既没有像欧洲大陆一些国家那样被架空或变得微不足道,也没有膨胀成极端的专制。但是,适中、理性的英国人却开启了一场长达近半个世纪之久的暴力革命,虽然它是英国历史上唯一一次革命。这场革命并未变革中世纪政治体制的结构和框架,但却改变了政治体制中的阶级构成,形成了一种新的政治体制。这场最终产生新政治秩序的暴力斗争,肇始于17世纪初信奉“君权神授”和主张专制的斯图亚特家族詹姆士一世的君临。议会和国王的斗争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反对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统治并由此夺权的斗争。政治上的反复较量,体现了走向近代民主政体的曲折和不可逆性。
1、 从《权利请愿书》到《大抗议书》
由于詹姆士一世和其子查理一世滥用王权、凌驾一切、漠视议会和人民权利,国王与议会的关系、国王与法律孰轻孰重的问题成为政治斗争的焦点。
为抗议和约束查理一世,1628年,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把维护自身的权利以“请愿书”方式提出,反映了早期资产阶级的特点:以尽可能和缓的方式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从传统因素来看,国王因其公职身份是不受法院管辖的,臣民财产等利益被非法侵占时,只能向御前会议提交请愿书,请求国王给予归还。从现实因素看,毕竟早期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力量尚不够强大,且公开的破裂会导致政局动荡,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交换方式可以照顾到王权与议会的颜面,便于事情的解决。这正是英国务实变通、妥协共处的传统政治理性之反映。
但是查理一世的继续倒行逆施最终使得议会与国王的冲突演变为革命。1640年新议会召开,议会中的反对派不但不讨论征税问题,反而提出国会的权利和限制王权的要求。新议会的议员有一半以上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表,他们在人民支持下,同专制王权展开了激烈斗争。1641年,议会通过《大抗议书》。该文件列举查理一世滥用王权的行为,谴责暴政,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批判反动宗教政策,严厉抨击苛捐杂税;同时提出工商业自由,政府对议会负责等。
与《权利请愿书》相比,《大抗议书》明显表现出态度上的激烈:从请愿发展到抗议。从具体要求来看,从要求国王不侵犯臣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发展到要政府对议会负责,即国王受议会的控制。它表明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要求限制王权、发展资本主义的强烈愿望。
《大抗议书》的提出使王权与议会间再也无法维持原来的依存关系,接受它就意味着国王逐步丧失统治权力。气急败坏的查理一世打破不得以武力侵犯议会的传统,居然带兵到下院逮捕反对派领袖。但他们被伦敦市民保护起来。鉴于在伦敦陷于孤立,查理一世从伦敦出走,到西部和北部寻求支持。议会则从商业和农业发达的南部和东部得到支持。1642年,国王宣布讨伐议会,英国内战开始。
2、查理一世被处死
在挑起内战失败后,1649年初查理一世作为“暴君、叛徒、杀人犯”被送上断头台。此后,英国宣布成立共和国。
查理一世之所以被处死,是因为他没有“遵守国王们的诺言并滥用了自己的权力”。[8]布拉德肖法官曾在法庭上向查理一世宣示:“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一个契约协定……这就好像一条纽带,纽带的一头是君主对国民应尽的保护义务,另一头是国民对君主应尽的义务。先生,一旦这条纽带被切断,那么只能说,别了,君主统治!”[9]
处死查理一世符合英国传统政治理念。不过国王之死还是给不少人以巨大的心理冲击。那幅《查理一世被处死》的历史名画凸现这样一出镜头:当刽子手将查理一世人头示众时,一位妇女当场晕倒。
3、克伦威尔独裁与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共和国期间,克伦威尔改共和政体为护国政体,集立法、行政、军事、外交等大权于一身,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独裁者。他还是狂热的清教徒。他将清教徒道德与政治独裁相结合,其对英国国教的严苛不亚于查理一世对清教徒的迫害。尽管克伦威尔砍掉了暴君的头,赞成宪政和议会政府,尽管他为英国的利益纵横捭阖,并沉重打击了竞争对手——荷兰,但他的独揽大权及极端主义引起社会的广泛不满。
查理之死及克伦威尔的狂热,对于英国人的民族性都是个不小的挑战,以至留下难忘的教训。英国人开始从记忆中抹掉曾有过一次真正革命的事情,不少人变得更加忠君。这也是后来斯图亚特王朝能够复辟的一个社会基础。“在经历军人专权和战火四起的肆虐后,英国社会最终以王权复辟和渐进的改良来抚平激进革命所带来的创伤。……此后的英国,再无暴力革命一景;易言之,清教革命是英国民主化的一次提前试错。”[10]短暂的共和制成为英国一千多年君主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一次异变。
这样,在克伦威尔死后,面对纷争动荡的政局,束手无策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转而同昔日的敌人——王党集团携手合作,密谋让查理二世复辟。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4、“光荣革命”
查理二世站稳脚跟后开始反攻倒算,但却无力完全否定革命成果。继位的詹姆士二世企图恢复天主教,引起普遍不满。于是议会中的托利党人和辉格党人联手举行政变,是为“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带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变化:国王由议会决定产生。由是,英国宪政得以挽救,国教地位得以稳固,议会开始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近半个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历经曲折反复最终经由各阶层的一场妥协而尘埃落定,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统治地位因此得以确立。
1689年的《权利法案》一劳永逸地确立了议会的最高权力,从而使王权与议会、国王与法律的关系最终得以厘定。英国革命中产生的君主立宪制和议会至上原则,对近代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纵观英国千年历史沧桑,温和适中、变通妥协、连续渐变的民族性格、以传统和习俗为主要依托的法治原则、基于历史传统循序渐进、适时变革的理性精神和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尊重与维护,因时而变、因事而异,不断转化更新,这一切的有机结合和“一切变化都是那样平衡自然、水到渠成”[11],构成了英国文明进程的独特画卷,不但为英国未来国家民主化发进程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也给世人以深刻启导。对于当今正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国来说,尤为借镜。
利用议会同王权斗争和抗衡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进程中所表现出的独特特点。由英国革命进程不难看出,英国革命激起于专制暴政,依次走过立宪君主制、共和制、军事独裁、旧王朝复辟等阶段,最后又回归到立宪君主制这一起点上,回归各阶层的妥协共存及传统的政治框架,其中既有历史演进之规律,更透视出英国民族特性的深层积淀和政治传统的深厚底蕴。不过,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政治博弈的最终结果却是“换了人间”。革命进程虽一波三折,亦足见历史发展的大势必然。有趣的是,早期英国有部轶名作者的作品似乎已经预言了这种斗争及结局:“法律高于国王的尊严。……法律这样说:依靠我,国王才能统治,依靠我,制定法律的人才能受到公正的对待。国王不可以改变确立的法律,他只可以按照法律激励和完善自身。依法者存,违法者亡。”[12]
参考文献:[1] (英)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38页
[2] (美)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版,第377页
[3]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46—247页
[4]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46—247页
[5]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3页
[6] 程燎原、江山:《法治与政治权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7] 转引自《历史教学》2004年第11期,《<大宪章>——“英国自由的奠基石”》
[8] (英)恩•贡布里希:《写给大家的简明世界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275页
[ 9] 2009年海南历史高考第Ⅰ卷第8题
[10] 袁传旭:《清教革命——英国的暴民政治》,《南风窗》2008年第18期
[11] 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页
[12]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教师教学用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