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什么”?
面对“教育公平”,人们在欢呼雀跃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的误解,有人把公平与平均等同,甚至把教育中的一切差异都视为不公平的现象;有人则把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不可得兼”;有人片面关注制度、政策层面的教育公平,忽视了微观教育实践的公平诉求。如是等等,均需讨论。误解一:教育公平就是“大家都一样”
除了教育权利平等以外,教育公平还应包含第二要义,或者说更实质性的含义,那就是,个体所受教育还应与其自身拥有的素质条件相称。教育公平的最终目标是使每个个体都能得到充分的自由的发展,然而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个体在已有发展水平、发展的潜能、发展的优势领域、追求的发展方向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面对这些差异,除了保证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均等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正视并尊重这些差异,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以促进他们在原有水平上获得尽可能充分地发展。唯有如此,才能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
列宁说:“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是,相同条件的人相同对待,不同条件的人不同对待,这才是公正。条件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条件不同的人受到相同对待,这都是不公正。” 因此,“扯平”不是“公平”,真正的公平应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差异性基础之上、以满足每一个个体不同的教育需要为旨趣的“个性化教育”。它强调以人为本,以承认个体差异为前提,向每个儿童提供使其天赋得以充分发展的多样化的学校类型和教育条件,充分开发每个人的潜能,使每个儿童都在原有发展水平基础上获得尽可能充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