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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2
作者:徐福红 发表时间:2015年7月01日 浏览量:12 分享到空间
雨山区法律知识学习第二专题学习资料
(一)《刑法》有关内容
我国现行刑法的基本概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现行刑法为1997年刑法,经历了1999年、2001年8月、2001年12月、2002年、2005年、2006年、2009年2月、2009年8月、2011年共九次修订。现行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15章452条。
1、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有哪些?
答:(一)属地原则
(二)属人原则
(三)保护原则
(四)普遍原则
4、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什么原则?
答: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一)刑事违法性
(二)法益侵害性
(三)应受惩罚性
什么是犯罪构成?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序,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四要件是什么?
答:(一)犯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
(三)犯罪主观方面
(四)犯罪客观方面
8、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答:(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
(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
9、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0、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答:凡年满18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11、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哪四种?
答:(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又聋又哑的人;
(四)盲人。
1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答:(一)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13、什么是犯罪故意?
答:犯罪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认识方面的因素和意志方面的因素。
14、 什么是犯罪过失?
答: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5、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答:(一)起因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二)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对象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四)主观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五)限度条件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6、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答:(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7、犯罪停止形态包括哪两种基本类型?
答:(一)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
(二)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18、犯罪中止的特征是什么?
答:(一)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二)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三)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19、什么是共同犯罪?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0、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答:(一)主犯
(二)从犯
(三)胁从犯
(四)教唆犯
21、刑罚的分类?
答:(一)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22、什么叫一般累犯?
答: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3、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管制最高不能超过几年?
答:3年。
24、什么叫假释?
答: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5、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后,如认为必须追诉的,须经哪个机关的核准?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
26、刑法分则罪名分类?
答:(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贪污贿赂罪
(九)渎职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27、什么是间谍罪?
答: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8、什么是贪污罪?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9、什么是渎职罪?
答: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内容
1、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概况
答: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经历了2012年10月一次修正,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119条。
2、什么是治安管理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授权,依法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名誉、资格或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
3、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一)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二)错罚相当原则。
(三)公开、公正,保障人权原则。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一)警告
(二)罚款
(三)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5、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措施?
答:(一)收缴非法财物。
(二)追缴非法所得。
(三)约束(对于特定人员)。
(四)责令严加管教(对于未成年人)。
(五)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于特殊人群)。
(六)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七)强行带离现场。
(八)责令停止活动。
(九)责令改正。
(十)取缔。
(十一)强制性教育措施。
6、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哪些特征?
答:(一)社会危害性
(二)治安行政违法性
(三)治安管理处罚性
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一)客体,是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客观方面,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客观事实。
(三)主体,是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依法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或单位。
(四)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过错,故意,过失,动机、目的。
8、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9、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一)治安调解的对象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适用治安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害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
(三)适用治安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
(四)行为情节轻微的
(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
10、什么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告知?
答: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12、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不得采取哪些行为?
答:(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内容
1、《行政诉讼法》基本概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一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民告官”的法律。现行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现行行政诉讼法共十章103条。
2、什么叫行政诉讼?
答: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3、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一)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二)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八)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十)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十一)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5、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6、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7、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答:(一)人民法院
(二)诉讼参加人
8、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
9、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
答:(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主要有哪三大类?
答:(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
11、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2、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别法院管辖?
答:中级法院
13、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答:(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4、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答: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6、行政诉讼原告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起诉权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四)申请回避权
(五)补充变更诉讼请求权
(六)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权利
(七)申请强制执行权
(八)申请撤诉权
(九)上诉权
(十)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
17、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四)行政主体应当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五)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18、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如何确定被告?
答: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19、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答:(一)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一般是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三)经本人申请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20、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是什么?
答:(一)客观性
(二)关联性
(三)合法性
21、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能采用哪些证据?
答:(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四)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五)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22、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一)训诫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罚款
(四)拘留
23、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行政诉讼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时,应如何适用?
答: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行政诉讼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4、对于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几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答:十日。
2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作出哪种类型的判决?
答:(一)维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26、什么叫撤销判决?
答: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所作出的撤销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或者全部的判决。
27、撤销判决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主要证据不足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职权
(五)滥用职权
(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法院直接判决撤销行政行为
28、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答:(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