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四章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九章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我们教师要做好自身工作,让人民满意,让组织放心,永立潮头,永不言败,就必须遵法守纪,牢记宗旨,严格要求。否则,轻者将会受到纪律处分,前途受损;重者,将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导致妻离子散、工作丢失、一生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