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教师要有法律依据
文/李福忠2023-05-27 蒲公英评论
东莞市寮步明珠小学二年级的十多名学生因在课堂上做不雅手势,被老师罚扎马步,还被老师拿棍子抽打。事后,涉事教师被开除。
看了这则新闻,我感到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教师的处理过于严重。涉事教师如此体罚学生固然有失妥当,但怎么也到不了把她清除教师队伍的地步呀!
首先,涉事教师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学生被罚扎马步近一个小时,老师拿棍子抽打,虽然都是严禁使用的体罚方式,但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连10来名被体罚学生的家长都给予了宽容。
第二,涉事教师曾是一名优秀的教师。校方表示,在之前,涉事教师的教学工作,得到了同事和学校的认可。记者深入采访也发现,涉事班级共有47名家长,当中有44名都对涉事老师进行挽留,希望她能重回学校的岗位。可以看出,这44名教师当中,还包括多名被体罚学生的家长。学校认可、同事赞誉、家长拥护的教师,仅因一次偶尔的、不是很严重“教育事故”而断送了前程。这会让在职的教师心生不平之余不寒而栗,容易促使“佛系”“躺平”的教师不断出现。
第三,涉事教师表示诚恳改正错误。面对记者的采访,涉事老师对此次体罚学生过当,表示忏悔,并在公开场合表示,没有把握好惩戒的度,已给学生和家长道歉。
涉事教师刚入职,工作干得不错,犯了一个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错误后,认识很深刻,悔改很诚恳,为什么就不能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非得将她“一棍子打死呢”?
涉事教师虽然“失手”了,但在没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首先应当采取“治病救人”的态度,以批评教育为主;如果给以警告、记过、降薪、取消评优评模资格等处分,也不过分;而最不应该的是,因此砸了人家饭碗子。学校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杜绝轻易采取极端的处理方法——开除学籍,对待犯错误的教师也不应该轻易下如此狠手。
作为一名教师,如此给涉事教师“挣口袋”,未免感情用事,有“惺惺惜惺惺”之嫌。我们还是理性一些,以法律为准绳,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犯了哪些错误,才给予开除的处分吧。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理上讲,涉事教师也达不到“被开除”的程度。
当然,涉事教师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这样做,也不是没有依据。他们可能根据地方规章,对涉事教师进行如此处理的。但笔者仍然认为这样做有所不妥,因为地方的规章,是不能跟法律相抵触的。
(作者李福忠,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
朱莉 :1月4日已来访,欢迎互访,谢谢(01月04日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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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准 :(2023-08-0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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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利 :(2023-07-06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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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道富 :(2023-07-05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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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 :6月14日已访,欢迎回访(2023-06-14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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