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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

 

 

 

 

六教监〔201515

 

 

六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严禁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制定了《六安市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教育局

20151225

    (此件主动公开)

 

六安市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和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和《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为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公办民办中小学校,所指在职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有偿补课行为是指:

(一) 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如晚间、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举办补习班进行有偿补习;

(二) 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  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

(四)  中小学校将校舍或配套教学设施租给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有偿补课。

第四条 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在职中小学老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在职中小学教师利用晚间、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居住地或租借场所进行有偿课外(作业)辅导、补习活动;

(五)在职中小学教师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中小学校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中小学校凡违反规定组织有偿补课的,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责令学校退回违规所得,单位年度不得评优,并追究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对于民办学校组织违规补课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学校退回违规所得,单位年度不得评优,情况严重的,年检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经查实,教师确属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1.第一次查实,由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

2.第二次查实,且情节较严重的,除予以上述处理外,当事人调整工作岗位。

3.第三次查实且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取消教师资格,直至解聘。

4.凡经查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推荐或聘其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不得推荐或聘其参与各种考试、检测命题,不得推荐或聘其参与各种学科竞赛活动、职称及名特优教师评审等工作。已获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程序提请表彰部门撤销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

(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延期转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学校因监管不力,年度内,经举报并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有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列为重点督查对象,跟踪督促整改。对有偿补课现象严重、治理不力的学校,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凡涉及有偿补课的网络举报、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以及上级转办的查报件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学校都应依据举报线索,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处理的依据。

第八条  健全治理有偿补课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治理有偿补课工作,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建立“治理有偿补课”自查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开“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有偿补课的治理工作,各中小学校负责对本校教师有偿补课的治理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不定期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随机检查,对群众反映的教师有偿补课问题,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应按本办法予以及时处理。

(三)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教书育人的良好形象。

(四)教师对其亲友子女进行义务辅导、补习(不超过3人),须由教师本人先向学校报告,经学校登记、审核确认,可不认定为有偿补课。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