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怪现状之老师听专家的专家听家长的唯独没人听老师的(二)
【教育现状】受城乡发展不平衡、交通地理条件不便、学校办学条件欠账多等因素影响,乡村教师长期面临着尴尬而无奈的局面:条件艰苦、工作繁累、收入微薄。这极大地影响了乡村教师从教的积极性,进而制约了乡村教育的健康发展。
依法治校落实处 增强教育“人”安全感
【案例二】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一组小学生给老师打伞的组图在网络上热传,5月5日下午,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官方网站“宝山教育”也紧急做出了回应,当事者为该区顾村中心校的老师,经调查学生为教师打伞一事属实,并责成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众说纷纭】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学生如果主动给老师打伞,从好的层面上体现出对教师的敬意。但如果在所有学生都没有打伞的情况下,独有一名学生给老师打伞会在观感上显得有些突兀。正如网友所担心的那样,其他学生会不会认为打伞是在讨好老师?
如果换一个善意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会多出许多正能量。如果那位女教师是孩子的妈妈,大家会怎么想?平时老是说: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好传统,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为什么一遇到事情,就会不拿好意揣摩老师,把老师放到学生的对立面,抱怨如今的师德不存呢?当事学校对此声称是学生自愿为老师打伞,这不像是一种解释,更像是迫于压力的一种表现。如果这位女教师平时师德不强,经常对孩子的心灵和身体造成伤害,她受到的惩罚不应仅仅是检讨。如果平时师生关系融洽,孩子为老师打打伞又有什么不可呢?就像给妈妈打伞一样,是不是也需要解释一下这是孩子自愿的,这种事情有损妈妈的形象呢!学校是一个需要爱的地方,如果老拿社会上“学生冒雨演出领导打伞观摩”眼光来衡量校园发生的一切,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摩师生行为,我们的教育将走向何方?
【案例三】 6月4日,安徽怀远县某一中学马某在英语老师衣服上偷偷贴了一张带有侮辱性的字条,字条内容为“我是乌龟,我怕谁”,旁边还画了一只乌龟。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老师处于愤怒,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而打了马某一巴掌,但是情节恶劣的是,马某竟然还手打了老师,这才激发了老师更大的怒气。事后,县教育局马上作出反应: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经怀远县教育局2015年6月4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老师开除处分。之后经过老师及同行的力争,而改为降低专业技术职务一级的处分。
【众说纷纭】
其一,县教育局的立场不是站在保护教师的角度,而是站在被打学生家长及部分不会理性思考的“口水客”的立场,教育局为了安抚社会上的哪一种“只要发生在学校的事故,都是老师或学校的错”的坏风气,不顾老师被羞辱在先,武断地作出了处罚决定。当学校里出现了事故不为老师据理力争,当教育行政部门尚不能保护自己的老师,而是一味迎合社会的坏风气,那么,教师的安全感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何在?另外,县教育局看似在做决定之前参考了国家出台的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则是断章取义,曲解了国家规定的意图,没有仔细地审查整个事件的环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在整个事件中,并没有看到县教育局对做出如此恶劣事情的马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一些感想】
以上两个案例,使我想起30多年前就读村小时的孙老师:当时他20多岁,未婚,为了建房,他召集一、二年级全体学生(20多人左右)同他一起,拉上板车,沿着村边大河行程3里多,用了一个下午捡拾了满满的一车砂礓。放学回家,我们是满身汗水满身灰尘兼带满心欢悦,家长得知此事,直夸我们能干。第二天,孙老师兑现了他的承诺:上集市买回满满两大箩筐黄瓜,让我们每人按照胳膊长短领到两个黄瓜。至今那领黄瓜的场景历历在目,也许那两根黄瓜是我们同学一生中最好吃的东西。但现在,教师敢这样做吗?
如今的教育有太多的不能承受之重。环境治理学校教师要参与;秸秆禁烧教师要包干;假期学生防溺水,教师要包保到人。当然学校是教育人的地方,开展活动、宣传教育是必须的,但是校园之外、假期之中、家庭之内之事学校还需大包大揽吗?也难怪学生出点事家长便翻脸不认人,到校无理取闹。
我们首先要搞明白何为“包保”?不知“包”,是否是“包干”;“保” ,是否是“保护、保证”之意。再要搞清楚“监护人”是何意,有何职责?
现在学校和老师处处一厢情愿地当学生的“奶妈”,学生要到什么时候才能自立自强呢?教育行政部门不成为教师教育学生的强大后盾,教师展开教育行为畏畏缩缩,改善教育环境从何说起?教师的安全感从何说起?教育的尊严从何说起?
【两点建议】
1、让依法治校落实处
学校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教师、学生、家长学法、用法、守法,让依法治校落实处。
2、让法律顾问走进校园
建立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制度,就像建立督学制度一样,让法律顾问挂牌进校园。这样既可达到宣传法律的目的,又可让学校重大决策保证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一旦有纠纷,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张运龙 :赞!(2021-12-2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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