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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防教育大纲

来源: 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3-10-23 浏览量:25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教育法,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全民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着眼于维护国家的安全、统一和发展利益,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国防、支持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国防知识,培训军事技能,培育国防后备人才,激发爱国热情,强化国防观念,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通过媒体宣传、活动渗透、环境熏陶、典型推动、文学艺术感染等途径,进行长期不懈、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教育,将国防教育融入公民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之中;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重大节日、纪念日,征兵、民兵集训、学生军训,以及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等时机,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中进行专题的、系统的国防教育.

(二)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全体公民,着眼国防建设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突出领导干部、青少年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有所侧重地进行教育,使国防教育既惠及全民,又重点推进,覆盖到全社会.

(三)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通过普及国防知识,学习国防理论,使公民深化对国防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为履行国防义务提供思想保证;通过组织军事技能培训,体验军事生活,参与国防建设实践,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活动,增强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和能力,把国防观念转化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实际行动.

第五条 国防教育的对象根据公民不同职业、社会分工和教育条件,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工人、农民、其他社会阶层人员等类别.应当针对公民不同情况,分类施教,保证国防教育的效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制国家国防教育法规、政策、规划,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二)筹划和指导全民国防教育活动;

(三)检查督促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四)指导和加强全国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五)指导全国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六)组织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宣传重大国防教育典型;(七)指导全国性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和其他国防教育社团组织;(八)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政策理论研究,组织编写国防教育教材.

第七条 地方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制地方性国防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国防教育的决策、指示;(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三)检查督促本地区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国防教育典型;(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五)指导本地区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写国防教育教材或读本.

第八条 军区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指导省军区系统协助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抓好民兵、预备役人员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抓好本系统国防教育的同时,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组织部门:把国防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开展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的学习培训;培养、树立、宣传领导干部国防教育典型.

宣传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国防教育宣传工作的规划、措施;协调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指导国防教育宣传阵地建设;宣传国防教育典型.

教育部门:研究提出学校国防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搞好学生军训工作.

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防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措施;结合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加强对公务员国防素质的考察;会同有关部门培养、树立、宣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防教育典型.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工作,发挥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军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优势,开展国防教育;指导烈士陵园、革命遗址等场所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指导国防教育民间组织有关工作.

文化部门:组织指导各类文化单位和文艺团体开展国防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运用多种形式搞好国防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司法行政部门:研究提出结合法制教育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划;拟制国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国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各地国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国防教育广告宣传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指导各地开展国防教育公益广告宣传.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研究提出广播、电影、电视开展国防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措施;鼓励并指导国防教育影视作品的制作播出;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新闻出版部门:研究提出新闻出版业开展国防教育的政策、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新闻出版业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研究提出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划、措施;组织指导民兵、预备役部队开展国防教育;协助、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工会组织:研究提出工会系统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划、措施;组织协调企业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共青团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青少年国防教育的规划、措施;组织开展青少年国防教育;指导学校结合少年军校活动开展国防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妇女联合会组织:研究提出妇女国防教育的规划、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的落实.

第十条 征兵、国防经费规划、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国防教育法和本大纲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三章 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突出爱国主义主旋律,着眼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方针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一)国防理论.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军事理论、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示论述,学习我国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了解国防建设、国防斗争特别是信息化战争的理论,提高国防理论素养和组织、参加国防建设的能力.

(二)国防知识.组织学习国家领土、领海、领空和海洋权益知识,学习信息化战争知识、军事高科技知识、国防经济知识,了解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任务,了解我国的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兵役制度和国防动员体制,掌握基本的国防常识.

(三)国防历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爱国传统,组织学习我国古代、近代和现代国防与战争历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着重使公民了解中华民族为国家统一、独立、富强而浴血奋战的历程,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和人民军队在中国革命各个历史阶段建立的功勋,了解革命先烈、民族英雄和仁人志士的高尚品格和光辉事迹,激发爱国之心、报国之志.

(四)国防法规.组织学习宪法的有关条款,学习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国防法律法规,使公民明确国防义务与权利,增强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的自觉性.

(五)国防形势与任务.针对国际国内形势,进行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教育,讲清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和所处的战略环境,明确国防建设与国防斗争的任务,增强公民的忧患意识.

(六)国防技能.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和群众性的国防体育活动,使公民了解掌握防空袭、核生化武器防护、战场救护、轻武器使用、单兵和分队战术技术等军事技能,强健体魄,磨练意志,具备保卫祖国所需的身体素质、军事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结合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和当地历史、人文、地域特点,区分不同教育对象,灵活设置教育内容,努力增强国防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第四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一节 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地区、本部门国防教育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必须带头接受国防教育,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有与履行国防职责相适应的理论素养,熟悉国防法律和有关国防法规,掌握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具有很强的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积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必备的国防知识,了解国防历史与现状,认清国家安全形势,牢固树立国家主权和安全意识;具有一定的军事技能和相应的组织动员能力,在战时或者平时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能够组织领导人民群众参战支前、维护稳定、开展自救互救.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党和国家关于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信息化战争知识、新军事变革知识、国防经济知识和现代国防科学技术知识,国家主权、国防历史和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防形势与任务,基本军事技能.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采取以下措施进行:

(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应当将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内容和时间安排,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选送领导干部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

(三)各地区、各部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组织过军事日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第二节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有一定的军事技能;积极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国防利益,有较强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信息化战争知识和国防科普知识,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家主权常识、国防历史与现状,国家安全形势,基本军事技能.

从事征兵、国防经费规划、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门国防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采取形势报告、理论授课和经常性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家机关公务员考核,应当设置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 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一节 小学生、初中生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对小学生和初中生进行基本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初步形成国防观念,树立爱国主义精神.

第二十二条 小学生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国家领土及主权知识;国旗、国徽、国歌知识,党旗、军旗知识;人民军队的光辉战斗历程;民族英雄、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

初中学生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国防与战争常识;中国国防简史;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近代以来我国反侵略斗争的历史;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和核生化武器防护知识.

第二十三条 对小学生和初中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内容通俗易懂、形式活泼直观.

(一)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渗透到语文、历史、体育、思想品德等课程之中.

(二)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以及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活动.

(三)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驻地部队和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对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节 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第二十四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必需的国防知识与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第二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要开设国防教育教学课,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军事思想;我国国防建设成就、国防方针政策和国防领导体制;人民军队的发展历程、性质宗旨和职能任务;国防法律法规;武装力量知识;近现代国防历史;国防科技知识;信息化战争基本常识;国际战略环境与国家安全形势.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进行考勤登记.

第二十六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军训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具体内容要求,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七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经常性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活泼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所需国防教育教师,采取兼职与聘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

第三节 高等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与技能,树立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增强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和自豪感,进一步筑牢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以适应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国防教育课程,内容主要包括: 马克思主义战争观;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同志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中国国防概况;世界新军事变革与军事高科技知识;信息化战争知识;国际战略格局与我国安全形势.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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